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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之五:用人单位在合并或分立前应清偿拖欠的工资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介绍,为保障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注销情形下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因市场需要合并、分立而导致的主体变更、消亡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常态现象。实践中,因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消亡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有发生。”该负责人介绍,为保障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注销情形下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也可以经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协商一致,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将清偿农民工工资作为合并或者分立的前置程序。

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的规定,《条例》的规定更具有约束力,农民工对获得工资的权利保障更具有自主性。

该负责人提示,农民工工资未依法清偿的,影响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登记,为保证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登记顺利进行,用人单位要依法清偿农民工工资;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合并或者分立前用人单位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明确农民工工资清偿的权利义务。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的,需要对用人单位承担工资清偿义务的清偿能力进行合理判断,防止用人单位以此方式逃避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法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王乙竹/文 封图采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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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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