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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南宁市出台49条政策措施助企纾困

重磅!南宁市出台49条政策措施助企纾困

  -广西日报南宁讯(记者 乔晓莹通讯员 黄宝凤)6月17日,记者从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南宁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旨在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政策措施》从八个方面提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措施,共有四十三条纾困扶持措施和六条保障措施。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据介绍,《若干政策措施》不仅提出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还针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民航等5个特殊困难行业分别提出具体纾困扶持措施。政策措施涵盖了财政补助、税费减免、租金减免、金融信贷、疫情防控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普惠性和行业性相结合,中央、自治区政策和南宁市政策相结合,导向明确、针对性强、支持力度大、受益群体广泛。

  《若干政策措施》中,南宁市将国家、自治区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的政策享受范围扩大至文化业;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减免国有房屋租金的基础上,扩大了享受减免租金的内容和对象,即对象增加了服务业中型企业,内容增加了减免承租国有资产的广告位租金;核酸检测范围由餐饮业、零售业扩大至客运站、道路客运等人流密集的行业及从业人员。

  在金融扶持方面,南宁市对餐饮业、零售业、文化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等五类行业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属于该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2000万元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实施“文旅贷”政策,重点支持南宁市大健康和文化旅游产业企业,对申请“文旅贷”的名单内企业给予优惠利率,确保企业在获得的同时得到贴息支持。

  “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纾困政策文件精神,着力提高政策执行规范性、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全力保障服务业市场主体切实享受政策红利,为南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南宁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南宁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到2022年底。即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2022年,按中央统一部署将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享受。

  (三)根据条例授权和南宁市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四)2022年,按规定落实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所有征收对象实施普惠性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全额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类行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上述五类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一次或多次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以“免申即享”模式,对在2021年不裁员或裁员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内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鼓励企业申请设立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补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应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八)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含国有资产广告位),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在减免租金基础上,可再缓缴4个月租金,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存在转租情形的,应确保国有房屋(含国有资产广告位)持有单位减免的金额落实到实际经营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含非国有资产广告位)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含非国有资产广告位)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引导和鼓励园区、专业市场、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九)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强与“桂惠贷”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桂惠贷”政策惠企纾困作用,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十)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利用普惠小微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十一)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利率下调,推动实际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有序下降,引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十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十三)对餐饮业企业员工按规定频数开展的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7的比例承担。南宁市所承担资金部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即城区(不包含武鸣区)范围内需承担的补贴资金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市本级、城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县(市)、开发区(包含武鸣区)范围内需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开发区(包含武鸣区)财政自行承担。

  (十四)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南宁市“信易贷”平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南宁市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南宁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十六)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出台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方案,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通过增资扩股、构建持续资本金补充机制等方式,做大做强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2000万元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

  (十七)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引导保险机构推出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相关保险产品,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保险机构参考。鼓励给予保费补贴。

  (十八)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中央厨房等餐饮企业延长供应链,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对提供助餐服务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十九)对零售业企业员工按规定频数开展的核酸检测,对检测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补贴支持。相关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照实际发生费用3:7的比例承担。南宁市所承担资金部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即城区(不包含武鸣区)范围内需承担的补贴资金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由市本级、城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承担,县(市)、开发区(包含武鸣区)范围内需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开发区(包含武鸣区)财政自行承担。

  (二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南宁市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二十一)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南宁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二十二)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我市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推送至银行业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利率,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桂惠贷”政策对申请“桂惠贷”的零售业企业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依托南宁市“信易贷”平台、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南宁市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地方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南宁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二十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出台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增资扩股方案,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通过增资扩股、构建持续资本金补充机制等方式,做大做强市属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2000万元的项目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5%。

  (二十四)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对符合暂退保证金条件的旅行社,做到应退尽退。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旅行社等文旅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扩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项目覆盖面,开发符合旅游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服务。引导保险机构加快推进保险代替旅游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二十五)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旅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额度。

  (二十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二十七)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二十八)深入实施“文旅贷”政策,重点支持南宁市大健康和文化旅游产业企业,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企业名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等提供。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桂惠贷”政策对申请“文旅贷”的名单内企业给予优惠利率。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南宁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二十九)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住宿、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予以信贷支持。

  (三十一)2022年,落实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

  (三十二)2022年按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三十三)2022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三十五)发挥自治区、市、县(市、区)建制村通客车扶持政策及补助资金作用,为客运企业保持农村地区客运服务提供政策及资金支持。

  (三十六)将客运站、道路客运行业从业人员纳入应检尽检范围,由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客运站、道路客运行业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

  (三十七)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南宁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三十九)根据实际需要,以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四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信用债券的,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南宁市首发的创新债券的,按发行规模的4‰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四十二)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四十三)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精准落实国家、自治区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防止层层加码。在此基础上,督促服务业行业按国家行业防控指南落实防控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程序报经同意后实施。按照南宁市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四十四)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大问题研究和形势分析。全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根据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抓好纾困扶持措施落地见效。

  (四十五)对于可直接实施的纾困扶持措施,各部门依据职能立即组织实施,确保企业尽早享受政策红利。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纾困扶持措施,请各有关部门抓紧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尽快落地执行。

  (四十六)市发展改革委建立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措施涉及的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依托各部门业务系统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并同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十七)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媒体、专家、行业协会及各方力量,加强纾困扶持措施的宣传解读,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纾困扶持措施,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四十八)请各有关单位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月梳理总结本部门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考虑及相关工作建议,形成月度总结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十九)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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