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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银消费金融违法遭罚 管理不审慎引发贷款风险案

  北京9月10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银保监罚决〔2019〕38号)显示,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银消费金融”)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不审慎引发个人贷款业务风险案,辽宁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决定对盛银消费金融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决定。

  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盛银消费金融于2016年2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3亿人民币,法人代表李欣同时为盛银消费金融董事长;盛银消费金融第一大股东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京银行”,02066.HK),持股比例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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